更替协议的印花税:Mesra Retail 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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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ra Retail & Cafe Sdn Bhd v Pemungut Duti Setem, Malaysia 一案中,高庭就一份更替协议(Novation Agreement)在《1949年印花税法令》(Stamp Act 1949,简称“SA”)下应如何征收印花税作出裁决。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应根据附表一第4项征收10令吉的固定印花税,抑或根据附表一第32(a)项征收从价印花税。
案件的关键争议在于,该更替安排是否构成SA第16(1)条意义下的财产转让(conveyance or transfer),或仅是终止原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新的合同关系取而代之。
本案纳税人由本所税务、消费税与关税合伙人 S. Saravana Kumar 及高级律师 Nur Hanina Mohd Azham 代表出庭并成功抗辩。
事实背景
Petronas Dagangan Berhad(PDB)为多间油站及相关设施的业主。PDB曾与 Golden Scoop Sdn Bhd(Golden Scoop)签订多项营运协议,允许 Golden Scoop在指定油站范围内经营 Baskin-Robbins 门店,并按月向PDB支付相关费用。
2021年7月8日,PDB成立全资子公司 Mesra Retail & Café Sdn Bhd(纳税人),以专门负责PDB的非燃油业务。随后于2022年1月14日,PDB、纳税人及Golden Scoop签署一项主更替协议(Master Novation Agreement)(下称“更替协议”)。根据该协议,PDB将其在原有营运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义务及责任更替予纳税人。Golden Scoop同意解除PDB在有关营运协议下的责任,而纳税人则承诺接替并履行相关义务。
该更替协议随后提交印花税裁定。2023年9月14日,印花税征收官(Collector)裁定该协议须缴纳7,478令吉的从价印花税。纳税人在保留权利下缴付有关税款,并根据SA第38A条提交反对通知。有关反对遭驳回后,纳税人遂依据第39(1)条向高庭提出上诉。
法律条文
本案中法院所审视的SA相关条文如下:
(i) SA第16(1)条规定如下:
“任何作为生前自愿处分的转让或过户文件,应按如同买卖转让的同等印花税率征税。”
(ii) 附表一第4项规定,一般协议须缴纳固定印花税 10令吉:
仅以书面形式订立,且未另有特别征收印花税之协议或协议备忘录;无论该文件仅作为合同的证据,或因其为书面文件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均适用该固定税额 | 10令吉 |
(iii) 附表一第32(a)项规定,就财产的转让、让与及绝对卖据征收从价印花税:
转让、让与、过户或绝对卖据: (a) 就任何财产的买卖(但不包括股票、股份、有价证券,以及(c)段所述种类的应收账款或账面债务)
| 按对价金额或财产市值(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每100令吉或其不足100令吉的部分征收如下印花税——
(i) 首100,000令吉征1令吉; (ii) 超过100,000令吉但不超过500,000令吉的部分征2令吉; (iii) 超过500,000令吉的部分3令吉; (iv) 超过1,000,000令吉的部分征4令吉 |
纳税人主张
纳税人主张,更替协议仅应根据附表一第4项缴纳10令吉的固定印花税,理由如下:
更替协议在法律上构成真正的更替(true novation),并未涉及任何财产转让。更替的法律效果在于终止原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并以各方同意的新合同关系取而代之。此一原则亦符合《1950年合同法令》第63条的规定:
“更替、解除及变更合同的效力
若合同各方同意以新合同取代原合同,或同意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则原合同无须履行。”
纳税人指出,在签署更替协议后,PDB在原有营运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已被全面解除并终止,不再继续存在。因此,并不存在任何既存权利可供转让或让与予纳税人。更替协议仅是由纳税人取代PDB成为合同的一方,并未涉及任何财产权利的转移;以及
纳税人进一步主张,SA第16(1)条并不适用,因为本案并不存在构成生前自愿处分的转让或过户。在未涉及任何财产转移的情况下,更替协议不可能落入附表一第32(a)项的适用范围。因此,更替协议仅应根据附表一第4项缴纳名义印花税。
征收官的主张
征收官的主张可概括如下:
更替协议的效果是PDB将相关财产权力无偿转移给纳税人;
更替协议的实际结果是将原所有者(即PDB)在原有营运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产权、及利益一并转移给纳税人,而纳税人随后需依照与经营者(即Golden Scoop)之间的营运协议条款履行相关义务;以及
因此,营运协议下的权利应被视为“财产”,该更替因而构成生前自愿转让,应根据SA第16(1)条连同附表一第32(a)项征收从价印花税。
高庭裁决
在听取双方陈述后,高庭认定,更替协议不构成财产的让与或转移,因此不适用SA第16(1)条及附表一第32(a)项的从价印花税。相反,高庭裁定该更替协议应归入附表一第4项,因此仅需缴纳10令吉的名义印花税。
高庭的判决理由可概括如下:
高庭援引 BASF Services (M) Sdn Bhd v Pemungut Duti Setem [2010] 5 CLJ 109一案所确立的原则,即在确定文书应适用的印花税税率时,应着重于交易的实质而非其形式。
高庭亦参考 LYL Hooker Sdn Bhd v Tevanaigam Savisthri KT Chitty & Anor [1987] 2 MLJ 52一案,对更替(novation)与让与(assignment)之间的法律区别作出分析。法院指出,更替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a) 更替协议会消灭旧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新合同取代;以及
(b) 更替须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并具备新的对价,而新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并非从已被消灭的旧合同转移而来。
在审视更替协议的条款后,高庭认定:
(a) 更替协议为PDB、Golden Scoop及纳税人之间的三方协议,其标的为原有的营运协 议;
(b) 根据该更替协议,PDB在非燃油业务相关营运协议下的权利、权益、义务及责任由纳税人承接;
(c) Golden Scoop明确解除并免除PDB在营运协议下的责任;
(d) 纳税人取代PDB成为营运协议项下的新合同一方,并承担相关权利与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高庭认为,本案并不存在PDB向纳税人转移或过户财产的情况, 因此有关更替安排不构成财产的让与或转移。
评析
Mesra Retail 案件确认,真正的更替会消灭原合同,并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而不会涉及财产或权利的转移。因此,更替协议并不落入SA附表一第32(a)项的适用范围,而仅需根据附表一第4项缴纳RM10的名义印花税。
高庭的裁决清楚地划分了更替与让与之间的法律区别,尤其是在印花税分类的情境下。高庭强调,更替并不涉及财产转移,因为原合同已被消灭并由新合同取代。本案进一步强化了“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即在确定文书应适用的印花税时,应以交易的实质内容为依据,而非其形式或名称。
此外,该裁决对企业重组、集团内部融资、贷款再融资、集团内部重整及并购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些交易中更替协议相当常见。因此,从业人员在起草更替协议时,应确保条款清楚体现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全面替代,而非仅仅反映利益的转移。
需特别指出的是,征收官已就该判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因此该案件目前仍在上诉庭审理中。
12 March 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