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高尔夫球场及休闲设施符合资本津贴项下“厂房及机器”的资格
- 2 hours ago
- 4 min read

近日,上诉庭一致裁定允许一名纳税人的上诉,确认其可就为兴建高尔夫球场及休闲设施所支出的 1 亿4,100万令吉资本开支可申索资本津贴。
背景
该纳税人在柔佛经营一家高尔夫及休闲俱乐部。于2010课税年度(YA 2010),纳税人就兴建以下项目产生资本开支, 统称为“争议项目”:
高尔夫球场(包括排水系统、草皮及铺设工程、土地成本、维修工坊、高尔夫球车充电站、球袋站、球童站及其他附带费用)
游泳池
儿童戏水池
健身房
两个网球场
乒乓球室
儿童游乐区
更衣室
毛巾站及洗手间
多功能室
餐饮场所
阅读室
健康中心
专卖店及运动用品店
所得税特别委员会(SCIT)及高等法院均不允许纳税人就上述争议项目申索资本津贴,理由是依赖上诉庭在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v Resort Poresia Sdn Bhd (2015) MSTC 30-090 一案中的裁决,该案曾裁定高尔夫球场属于营业场所,因此不符合“厂房及机器”(plant and machinery)的定义。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亦补充指出,只有在少数罕见情况下,某些建筑物或构筑物才能被视为厂房和机械。
税务局的论点
税务局辩称,认定高尔夫球场不属于“厂房”(plant)的判例并非仅限于 Resort Poesia 案。税务局引用了 Shove (Inspector of Taxes) v Lingfield Park (1991) Ltd [2004] STC 805 案,该案裁定赛马场安装的全天候赛道不构成工厂。类似地,在 Family Golf Centres Ltd. v. Thorne [1998] STC 106 案中,法院虽然认可果岭对纳税人的运营至关重要,但仍认为它们属于经营场所的高尔夫球场的一部分。
税务局进一步引用了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v MSDC Sdn Bhd [2001] 1 MLJ 92 案,高等法院在该案中裁定一所驾驶学院的训练场地属于营业场所,而非纳税人的“营业工具”(tools of trade)。据此类比, 税收局认为本案的争议项目并非“营业工具”,而只是纳税人开展业务的整体环境或场所的一部分。
纳税人的上诉理由
纳税人主张,SCIT 及高等法庭未采纳上诉庭在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v Tropiland Sdn Bhd (2013) MSTC 30-054 所确立的宽松及整体性诠释方法,属法律错误。
纳税人亦指出,高等法庭未考虑“功能测试”(functional test)的适用原则。根据 Tropiland 及 Infra Quest Sdn Bhd v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2016) MSTC 30-13 等一系列判例,只要设备符合功能测试,即可视为“厂房”。
此外,Resort Poresia 一案可基于以下理由加以区分:
(a) 该案未考虑或适用 Tropiland 所确立的原则。
(b) 后续有关资本津贴的判例(包括 Infra Quest)并未采纳 Resort Poresia 的限制性推理。
(c) 在 Munby v Furlong (H M Inspector of Taxes) [1977] 2 All ER 953 一案中指出:“‘厂房’几乎涵盖一个人从事其行业所使用的工具,涵盖其在日常执业中所使用的物品。” 这说明“厂房”概念不限于传统机械设备,而可扩展至在功能上作为营业工具使用的资产。因此,本案争议项目并非单纯场所,而是纳税人经营高尔夫及休闲俱乐部业务的“营业工具”。
(d) Family Golf Centre 及 Resort Poresia 的事实亦可区分,因为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申领草皮及果岭的资本开支;而本案争议项目不仅包括草皮,还包括专门建造的设施,如游泳池、网球场、更衣室及专卖店等,这些资产对纳税人业务运作至关重要,并符合功能测试。
纳税人指出,判断某项资产是否构成“厂房”的正确测试,应依据 Yarmouth v France [1887] 19 QBD 647所确立的原则,即:“凡商人用于经营业务并持续用于该业务的器具,均属厂房。” 该定义用语刻意宽泛,旨在赋予“厂房”最广泛的涵义。因此,在适用该测试时,必须考虑纳税人所属行业及具体情况,并采取整体性分析方法,以确保在功能上对业务运作属关键的资产被承认为“厂房”。
纳税人进一步主张,应从整体业务角度评估,而非将各设施孤立审视。例如,在 Schofield (HM Inspector of Taxes) v R & H Hall Ltd [1975] STC 353 一案中,储仓筒仓因在业务中发挥功能而被认定为“厂房”。
上诉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一致裁定,经营高尔夫及休闲俱乐部的纳税人所主张的争议项目,符合 1967 年所得税法附表 3 下申请资本减免的"厂房"资格。
法院认为,高等法院在法律上存在错误,未考虑 Tropiland 案,并忽视了结合纳税人所处行业和商业模式应用功能性测试标准。法院裁定,争议项目是为纳税人业务运营而建造的、对其运作不可或缺的资产,因此符合 Yarmouth 案所确立的功能性测试标准下的工厂定义。
评述
此判决对休闲及娱乐行业的纳税人而言是一项积极发展。通过确认游泳池、网球场、餐饮场所、儿童游乐区及健康中心等设施属于“厂房”,上诉庭采纳了更广泛且务实的解释。此举确保在以服务为主、基础设施为收入核心来源的行业中,企业不会被不公平地剥夺资本津贴。
同样重要的是,法庭对既有判例的处理方式。上诉庭明确区分 Resort Poresia 案,表明尽管本案采取较宽松诠释,但每宗申索仍须依据其具体事实及证据加以判断。
本裁决清楚达出一个讯息,法院在适用资本津贴条文时,愿意采取整体及符合商业现实的诠释方法。通过明确考虑纳税人的行业及具体情况,法院使税法更贴近以服务驱动的商业现实。
9 April 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