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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诉讼:判决债务何时到期

  • Apr 16
  • 3 min read




大多数建筑工程涉及长期法律争议,有时持续多年,且常包括各方提出无数诉讼、审裁、仲裁、上诉等。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有胜诉方和“落败方”。然而,当这些“落败方”因未清偿判决债务而面临被清盘的情况时,会发生什么呢 ?


近期,在 Lucksoon Metal Works Sdn Bhd v Propel Synergy Sdn Bhd [2025] MLJU 110 案中,高等法院在一场涉及Lucksoon Metal Works Sdn Bhd(“原告“)的诉讼期间,驳回了一项 Fortuna 禁制令(即法院禁止债权人提交并提呈清盘申请的命令)的申请。

 

背景


该争议的核心围绕于位于马六甲的一项酒店开发工程(“项目”)。原告为分包商,负责包括铝覆层及幕墙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等工作。被告 Propel Synergy Sdn Bhd 为原告的雇主。随后,原告、被告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各方之间产生争议。在提出 Fortuna 禁制令的申请时,原告的处境如下:


a)   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与被告的判决(其中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约超过 RM1,000,000)(“高等法院判决”);

b)   上诉庭维持了高等法院判决(“上诉庭判决”);

c)    原告已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d)   被告已基于高等法院判决,依据《2016 年公司法》第466(1)(a) 条向原告发出清盘通知(“被告法定通知”);以及

e)   原告亦基于高等法院判决,依据《2016 年公司法》第466(1)(a) 条向被告发出清盘通知。

概括而言,原告申请 Fortuna 禁制令的主要理由为:

a)   该判决债务存在真诚争议;以及

b)   原告具备偿付能力。

 

存在真诚争议的债务


原告主张,高等法院判决构成有争议的债务,理由包括原告已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许可,且聆讯日期已确定。


在此需要指出,法院并未对上诉庭判决下达暂缓执行令。因此,高等法院不认同原告的主张:


“原告目前尚待裁定的联邦法院上诉许可申请,并不自动构成判决债务存在真诚争议,尤其是在未获得暂缓执行的情况下。”

 

商业偿付能力


根据高等法院的判决,原告证明其偿付能力的依据仅限于未来可变现资产,即其参与的多项仍在进行中、价值数百万令吉的建筑项目(总价值约超过 RM130,000,000) 。高等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现有偿债能力:


“在本案中,尽管原告列举了几项合同总额可观的在建项目,但并未证明其目前有能力偿付判决债务。上诉庭在Lafarge Concrete (M) Sdn Bhd v Gold Trend Builders Sdn Bhd [2012] 6 MLJ 817一案中指出,公司如未能在21天内支付被要求的款项,将被推定为无偿付能力,该公司将需举证以推翻此推定。原告未能履行此举证责任。”


高等法院进一步强调了偿付能力的法律检验标准:


“正如联邦法院在 Lian Keow Sdn Bhd (in liquidation) & Anor v Overseas Credit Finance (M) Sdn Bhd & Ors [1988] 2 MLJ 449 案中所言,关键问题不在于公司资产是否超过负债,而在于目前现有的资金是否可支付所被要求的债务。仅有未来可变现资产的可能性,并不足以证明偿付能力。”

 

评论 - 完全缺乏法律依据?


本质上,原告尝试通过新颖的事实论据支持其 Fortuna 禁制令申请。高等法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论据缺乏依据,驳回了其全部申请。


因此,截至判决当日,被告都有权对原告提起清盘程序。有人或许会认为上述申请完全缺乏法律依据。从法律上来看,答案是明确的“是”;但从务实的角度来看,则未必。

 

结论


Lucksoon Metal Works Sdn Bhd v Propel Synergy Sdn Bhd 的高等法院判决,为卷入或考虑诉讼的建筑行业从业者提供了有益指导:


a)     在没被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持续的诉讼并不妨碍判决债务被执行;

b)     公司即使资产雄厚,但若无法偿付当前债务,亦可同时处于无力偿债与资产富裕的状态;以及

c)     清盘程序是多面性的资产追偿方式,必须策略性地使用,以避免延误或失败。

 


16 April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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