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利法改革:2025年12月31日之后您需要了解的事项
- 4 hours ago
- 4 min read

马来西亚专利制度(依据《2022年专利(修正)法》及相关法规下)的重大改革已于2025年12月31日全面生效。
为此,专利注册官于2025年10月10日发布的通告(Notice 1/2025)确认,多项期待已久的条文连同新的附属立法将正式生效,从而引入一个更为透明且更具对抗性的专利制度框架。
这些变化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代理人及产业相关利益方均具有广泛影响。以下为您整理的必知要点。
核心改革
A. 专利申请文件的公众查阅
根据《1983年专利法》第34(1)条,一旦专利申请已在官方公报上刊登后,注册官须在收取规定费用后,将提供广泛范围的专利申请资料供公众查阅。
可披露的信息范围极为广泛,当中包括:
申请人及代理人资料;
申请编号;
申请及优先权资料;
完整说明书(包括修正内容);
所有权变更及许可登记资料;
检索及审查报告;
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往来函件;
任何一方提交的专利及非专利文献引用。
在披露后,申请人可向正在商业实施该发明的相关人士发出书面警告,并可自警告发出之日,或在未发出警告的情况下自公布日起,要求赔偿。然而,该等赔偿权利并不影响获得专利后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B. 专利授予后异议程序(Post-Grant Opposition)
最具深远影响的改革,或许是通过第55A条及第56A条引入行政性质的授予后异议程序,并由《2025年专利(修正)法规》、《1983年指示》及《实践通告第1/2025号》加以配套实施。
在此之前,专利有效性只能通过法院程序提出异议,通常成本高昂且耗时冗长。新制度赋予“任何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官面前挑战已授权专利的权利,从而提供更快捷及可能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
1. 诉讼资格:“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erson)与“受害人”(Aggrieved Person)
该门槛明显宽于法院无效宣告诉讼中的要求。法院程序中,“受害人”须证明其受到直接不利影响,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尽管受害人通常也会符合利害关系人的定义。这一区分在 Heveafoam Asia Sdn Bhd 诉 PF (Teknologi) Sdn Bhd [2001] 2 MLJ 660 一案中有所体现,并标志着新政策有意识地转向了更大的可及性。
2. 异议理由
异议可基于以下三项理由提出:
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属于发明、属法律排除事项,或因不符合第11、14、15或16条规定而不具可专利性;
说明书或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监管要求;
必要图纸未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程序中第56(2)(d)条关于专利权不属于专利权人的无效理由,并未纳入行政异议范围,显示其行政权限较为有限。
3. 禁止“择地诉讼”(Forum Shopping)
为避免程序并行,异议程序与法院诉讼不得同时进行。若有关专利的法院程序已在进行中,则不得提出异议。反之,一旦提出异议,异议人不得启动法院程序,除非双方同意,或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在后一情况下,异议程序必须撤回
4. 外国异议人
外国异议人须缴纳两千五百令吉抵押金(实用创新专利 (Utility Innovation)为一千五百令吉),并另行缴付申请费用。
5. 专利权人的答辩与修正权利
专利权人可在三个月内提交答辩陈述,并附法定声明以抗辩异议。专利权人亦可在程序中提出修正,这往往是维持专利有效性最具策略性的途径。
异议人可在答辩陈述或任何修正提交后三个月内提交答复证据。
6. 注册官及委员会的决定机制
临时异议委员会可被设立,并用于向注册官提供建议。临时异议委员会通常将举行两次会议:
(一),首次审议证据记录及书面陈述;若倾向宣告无效,委员会将作出临时决定,并可邀请相关方提出修正。
(二),最终评估修正是否已纠正缺陷。注册官可决定维持专利、维持经修正后的专利,或宣告无效。亦可决定异议费用。
7. 程序的终局性
若注册官维持专利有效,异议人随后不得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除非:
在侵权诉讼中以反诉方式提出无效宣告;或
根据第88条对注册官决定提出上诉。
8. 注册官修正权力的限制
在涉及专利有效性的法院或异议程序进行期间,注册官不得行使第79A条项下的修正权力。
结论
马来西亚专利制度已迎来结构性转变。其主要变化包括:
通过强制公开专利申请信息提高透明度。
引入新的行政异议程序,扩大对专利有效性挑战的可及性,并提供较诉讼更快捷、成本更低的替代方案。
在有效性争议期间限制注册官单方面修正专利的权力。
7 May 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