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会导致专利无效吗?上诉庭就 “精神权利”与“现有技术” 问题之法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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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上诉庭在 Veronica Sainik @ Ronald v Meluha Life Sciences Sdn Bhd & Ors(民事上诉号 W-02(IPCv)(W)-1713-09/2022)中的判决,标志着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在作者精神权利的范围和执行方面。该案涉及了一个具有日益增长的商业重要性的问题:当研究成果被商业化利用,甚至被纳入专利,而没有对其作者进行适当署名时,会发生什么?
在允许该上诉时,上诉庭确认,作者根据《1987年版权法》第25条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尽管版权已被转让,仍然可予执行。更重要的是,法庭认定,在专利申请中未经授权使用和修改研究者的论文,构成了对精神权利的侵权,并且由于相同的底层事实,也导致了该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而无效。
简要事实
本案原告是马来亚大学的一名研究生,并参与了一个名为“从牙髓中分离、鉴定和多向分化产后干细胞”的合作项目,涉及该大学和行业合作者。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原告进行了研究,收集了数据,并撰写了一篇包含原创性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科研发现的硕士论文。
随后,被告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获得了一项名为“从牙组织中分离、扩增和鉴定前体/干细胞”的专利注册,马来西亚专利号 MY-166810-A(该专利)。原告声称,该专利中大量内容是在她不知情或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复制和修改了她的论文,并且没有对她的贡献进行任何署名。
在高等法院,法院认定原告的论文中存在版权,但原告已通过一份“原创文学著作声明”将所有版权转让给了马来亚大学。然而,高等法院接受《1987年版权法》第25条保护原告作为作者的精神权利。但是,高等法院驳回了该索赔,理由是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歪曲、篡改或毁损作品,从而显著改变了作品或对原告的荣誉或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高等法院也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对该决定不满,原告提起了上诉。
上诉庭的判决
上诉庭允许了该上诉。首先,上诉庭确认,尽管论文中的版权已被转让给大学,但原告作为原作者保留了她的精神权利。上诉庭强调,精神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并且在版权转让后仍然继续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完整权。换言之,版权所有权和精神权利所有权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概念。
由于硕士论文中的精神权利仍然归属于原告,关键问题在于被告是否根据《1987年版权法》第25条侵犯了这些权利。
根据事实,法庭认定被告在专利中使用了原告论文的部分内容,却没有指明她是作者或发明人,并且在她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篡改了某些内容。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庭依据了初审法官自身的认定、专家证据以及被告证人的承认。
法院进一步认定,这些篡改是实质性的,并且对原告的荣誉和声誉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学术和科学背景下,署名被认为尤为重要。去除原告的姓名、篡改她的方法论,以及在专利下呈现她的研究成果,被认为损害了她作为研究人员的地位、完整性和可信度。这足以构成根据《1987年版权法》第25(2)条对完整权精神权利和署名权精神权利的侵权。
因此,法院判给原告 RM100,000 的损害赔偿金和 RM100,000 的加重损害赔偿金,连同利息。
另外,法院也宣告该专利无效。法院认为,原告的论文已于2013年发表,构成了现有技术,从而公开了于2014年8月20日提交的该专利中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因此,该专利未能满足新颖性要求,并根据《1983年专利法》被自始宣告无效。
要点
该判决在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从作者的角度
该判决强化了精神权利是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中一项实质性和可执行的权利,具有真正的商业后果。即使版权已被有效转让,作者仍然保留被署名的权利和反对未经授权改其作品的权利。
重要的是,违反这些权利不仅仅是技术性的。它可能引起声誉损害,并使作者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正如法庭判给的一般损害赔偿和加重损害赔偿所证明的那样。因此,该判决确认了作者不会仅仅因为不再拥有其作品的版权而得不到救济。
(2) 从大学或版权所有者的角度
该案消除了任何认为仅凭版权所有权就能对作品使用拥有完全控制的假设。虽然大学和机构要求转让论文和研究产出的版权是常见的,但该判决明确表明,此类转让并不会消灭作者的精神权利。
此外,上诉庭对声誉损害采取了更广泛和更注重情境的方法。法庭认识到,在学术和科学环境中,署名对于专业信誉是根本性的。未经授权篡改方法论,加上省略作者姓名,足以构成声誉损害。这预示着,即使作品没有被公开地割裂,损害作者身份和学术诚信的行为也可能满足《1987年版权法》第25条下确立损害的门槛。
因此,即使大学或机构拥有版权,作品的使用、篡改或商业化仍然必须考虑作者的署名权和完整权。未能这样做可能会使版权所有者或依赖该作品的当事方承担责任。
(3) 从商业角度
从商业角度来看,该判决强调了在合作研究和商业化安排中进行适当治理的重要性。
参与大学-产业合作的实体不应再仅仅关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它们还必须考虑:正在使用谁的作品,是否给予了适当的署名,是否进行了任何篡改,以及是否有充分的独立开发证据。
在本案中,上诉庭受到了缺乏可信的独立记录以及将专利材料与原告作品联系起来的承认的影响。这一证据层面很可能在未来的争议中至关重要。
更广泛地说,该判决表明,对研究材料的相同底层不当使用可能同时引发精神权利侵权,并使专利面临无效挑战,特别是在该作品构成现有技术的情况下。
总而言之,对于参与研究、创新和商业化的利益相关者,信息是明确的:知识产权策略必须超越所有权,涵盖署名、同意和底层作品的完整性。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使当事方既面临责任,又面临专有权利的丧失。
27 August 2026



